许可主体: | 文化局 |
项目名称: | 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变更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令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条例》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四、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第十条已开办经营场所变更营业地址、经营范围、经营项目或者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审批程序: | 受理、勘查、公示(听证)、审核、决定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内容真实合法的 3个工作日)+10个公示日;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和听证的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 |
审批条件: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2)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3)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申请材料:一、国务院令458号娱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以前依法设立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按照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批。
二、国务院令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3月1日起实施)实施以后依法设立的歌舞游艺等场所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根据变更内容,提供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
2、单位名称变更须提供工商局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新变更营业执照复印件
3、地址变更须提供:(1)环保部门环境影响评价审核文件;(2)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房产行政部门房屋用途证明文件和租赁合同;(3)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及平面图;(4)《歌舞娱乐场所地址变更审核登记表》;(5)消防部门安全审核文件。
4、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变更须提供:个人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禁止情形规定的书面声明、户籍所在地或者常住地公安部门出具无《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禁止情形犯罪记录证明;原、现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变更协议或股东会决议及单位任命书等有关材料复印件
5、企业类型、注册资本变更须提供工商局的审核文件及有关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
7、《娱乐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8、《歌舞游艺等场所变更登记表》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有关材料
联系电话:0537-4890613
投诉电话:0537-4890555
许可主体: | 文化局 |
项目名称: | 营业性歌舞、游艺等场所经营单位设立 |
审批依据: | 1、国务院令458号娱乐《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一、《条例》适用范围 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主要包括歌舞厅、卡拉OK场所等各类歌舞娱乐场所和以操作游戏、游艺设备进行娱乐的各类游艺娱乐场所。兼营娱乐项目的场所,其兼营部分适用《条例》规定。只对本单位内部员工开放的福利性娱乐场所和非营利性舞会、卡拉OK演唱等文化娱乐活动,不属于《条例》调整的范围。营利性保龄球馆、台球室、溜(旱)冰场等场所和大众健身娱乐场所的管理体制和制度由各地人民政府确定,可以参照《条例》制定管理办法。 3、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核公示,是指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时限内向社会公开发布,根据社会公众的反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的工作制度。 第四条 受理开办经营场所申请的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应当立即将申请开办的经营场所的有关情况公示。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文化行政部门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受理社会反馈意见。 |
收费依据: | 不收费 |
审批程序: | 理、勘查、公示(听证)、审核、决定 |
承诺时限: | 2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实质内容真实合法的 3个工作日)+10个公示日;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的和听证的,不受上述时限的限制。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时,要提交原件审核。 |
审批条件: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二、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三、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
申请材料: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第四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与文化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不得开办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第六条 外国投资者可以与中国投资者依法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第七条 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一)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 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2、文化部关于《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贯彻执行中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市发〔2006〕31号)
(2)娱乐场所设立地点 娱乐场所和学校、医院、机关不得相互毗连,相互最小距离及其测量方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制定。娱乐场所与危险化学品仓库的距离必须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危险化学品管理有关标准。对申请在有争议的化学品仓库毗连位置设立娱乐场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文书。
(3)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和消费者数量核定 新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3、《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第十五条规定:“对消防安全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联系电话:0537-4890613
投诉电话:0537-4890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