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就全国首例因生成式AI“幻觉”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涉事AI平台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并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此案不仅明确了AI生成内容的法律性质,还划定了平台责任边界,为AI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裁判指引。
案件起因于 2025 年 6 月,原告梁某在使用某科技公司开发的生成式AI查询高校报考信息时,AI生成了关于该高校主校区的不准确信息。尽管梁某及时指出了错误,AI却坚持称存在该校区,并承诺若生成内容有误将赔偿 10 万元,同时指引梁某前往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直至梁某向AI提供该高校的官方招生信息后,AI才承认其生成了不准确的内容。梁某认为,AI的错误信息对其构成了误导,且AI已作出赔偿承诺,因此提起诉讼,要求研发公司赔偿 9999 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明确了三大核心要点。首先,AI不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自行生成的“赔偿承诺”并不构成平台的意思表示,因此无法律效力。其次,该案适用一般过错责任原则,而非产品责任无过错原则。由于AI服务缺乏固定的质检标准,平台难以完全预见和控制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最后,平台已在欢迎页、用户协议等显著位置提示AI内容可能存在不准确的情况,并采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提升内容的可靠性,已尽到了三层注意义务。
法院同时指出,梁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AI的错误信息而遭受了实际损害,且该错误信息并未实质性影响其报考决策,因此因果关系不成立。基于以上理由,法院最终作出了驳回梁某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
判决强调,公众需理性认知AI的局限性,不可将其视为知识权威。在做出重大决策时,应多方验证信息的准确性,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此案的宣判不仅为AI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也提醒公众在使用AI技术时应保持审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