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月 8 日消息:因操作不当,司机被自己的车辆撞上,能否获得车辆保险理赔?东昌府区法院近日披露了这样一起典型案例。
据介绍,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登记在某运输公司名下,张某系该公司驾驶员,2021年11月18日7时许,张某驾驶案涉半挂车停放至某工业园门口。
在下车与岗亭人员交谈中,因其操作不当,导致案涉半挂车溜车,撞向张某及岗亭,致张某死亡,岗亭、监控、车辆部分受损的事故。
交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运输公司为涉案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保险金额为每座2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以事发时张某不属于被保险车辆车上人员为由拒赔。张某近亲属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保险金额20万元。运输公司同意由原告方向被告主张权利,其不再向被告申请理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内承担理赔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机动车驾驶人请求承保本车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以及承保本车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依据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的有关约定支持相应的赔偿请求”。
据此,涉案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涉案车辆具有合法运营手续,张某为涉案车辆驾驶员,具有合法驾驶机动车的资格。
张某作为被保险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其因操作不当,致所使用的车辆溜车撞向已下车的自己,致其死亡,属于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形。
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保险公司应在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付义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被告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